(2017)桂0323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罗荣征、肖桂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荣征,肖桂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3执252号申请执行人:罗荣征,男,196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灵川县。被执行人:肖桂平,男,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罗荣征与被执行人肖桂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灵川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6)桂0323民初930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539694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四查两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23民初9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灵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23民初9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青旺审 判 员 吕桂华审 判 员 罗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朱 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