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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6执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魏育国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魏育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6执770号申请人: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魏育国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魏育国罚金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6)冀0606刑初41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7年7月5日向我局移送执行,被执行人魏育国应交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魏育国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失信被执行人风险提示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魏育国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魏育国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政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