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执3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与攀枝花共赢工贸有限公司、刘敏、代书军、蔡青燕、罗太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攀枝花共赢工贸有限公司,刘敏,代书军,蔡青燕,罗太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3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大道东段4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90435950XJ。负责人:余平,行长。被执行人:攀枝花共赢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金江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86107637。法定代表人:代书军。被执行人:刘敏,女,198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被执行人:代书军,男,197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被执行人:蔡青燕,女,197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攀枝花市西区。被执行人:罗太富,男,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阳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与攀枝花共赢工贸有限公司、刘敏、代书军、蔡青燕、罗太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余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刁仁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