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3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盖金荣与青岛银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传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盖金荣,青岛银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传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3890号原告盖金荣,男,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被告青岛银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德福,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周传华,男,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盖金荣与被告青岛银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传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盖金荣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青岛银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传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盖金荣撤回对被告青岛银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传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白文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倪翠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