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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06刑初22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82年12月1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黄竞宇,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7)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艳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黄竞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7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在连云港市海州区中央华府小区南门附近因债务问题与曲某、赵某夫妇发生纠纷,后持木棍将曲某、赵某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赵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曲某为轻微伤。2016年8月25日,被告人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曲某、赵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被害人曲某、赵某对被告人王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病历、谅解书,被害人赵某、曲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连公物鉴(临床)字[2016]0802、078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对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某系自首,初犯,愿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存在主要过错的辩护意见,本案现有证据尚不能充分证明,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量刑时依法从宽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正美人民陪审员  马志刚人民陪审员  李洪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维娜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