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民初3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开封普度牧业有限公司与刘爱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封普度牧业有限公司,刘爱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3598号原告:开封普度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经济开发区黄龙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2553153525。法定代表人:周清赛,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锋,男,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爱芝,女,196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原告开封普度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爱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查证,夏邑县王集乡辖区内并没有被告刘爱芝的户籍信息,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开封普度牧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83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牛艳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琳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