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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7民初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云县支行与张显德、杨彩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云县支行,张显德,杨彩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7民初43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云县支行,住所地广西凌云县泗城镇新秀社区盘龙小区23号。法定代表人:覃建阳,该公司行长。委托代理人田景霖,该公司客户经理。被告:张显德,男,195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凌云县。被告:杨彩群,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凌云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云县支行与被告张显德、杨彩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云县支行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云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云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云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廖德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