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881民初1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周永红与王冰、襄阳市昊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永红,王冰,襄阳市昊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民初1493号原告:周永红。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开明,钟祥市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冰。被告:襄阳市昊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奔驰大道光彩物流基地3幢2层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7793298467N。法定代表人:张凤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平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镇平县健康路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4876570526R。法定代表人:陈明国,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玉平,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峰,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周永红诉被告王冰、襄阳市昊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周永红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襄阳市昊顺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周永红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襄阳市昊顺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永红撤回对被告襄阳市昊顺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寇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党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