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特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谷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陆筱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谷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陆筱峰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特382号申请人:上海谷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中厍路165号1404室。法定代表人:高枫,总经理。被申请人:陆筱峰,男,197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申请人上海谷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谷城公司)与被申请人陆筱峰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谷城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松劳人仲(2017)办字第1167号裁决,其主要事实和理由为:被申请人陆筱峰是自行申请离职,双方已达成共识,其为得到更多补偿伪造工资表,仲裁没有调查就做出裁决是草率的,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人陆筱峰未发表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法院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审查。谷城公司称仲裁依据的工资表是伪造的,但其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确认谷城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上海谷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松劳人仲(2017)办字第1167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80元,由申请人上海谷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峥代理审判员 盛萍审 判 员 王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