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5执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甘稍胡申请执行王天祥借款合同纠纷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稍胡,王天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5执952号申请执行人甘稍胡,男,1964年10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天祥,男,1991年5月5日,汉族。本院在执行甘稍胡申请执行王天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甘稍胡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1725执952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磊审判员 康 熙审判员 方光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东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