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3民初38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兰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民初3831-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蒋征,女,196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洪山区喻家山二区******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61********。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海,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兰某,男,196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申请人蒋征与被申请人兰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2017)鄂0103民初3831号民事裁定,依法对被申请人兰某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申请人蒋征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申请人蒋征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法裁定准许其撤回本案诉讼,故对于申请人蒋征提出诉讼保全解除查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兰某位于武汉市江汉区万松园小区31栋5单元7层2号房屋(房屋所有证号:武房权证省直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彦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