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辖终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黄渤与市南区开海虾水饺店等姓名权纠纷二审管辖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市南区开海虾水饺店,黄渤,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姓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辖终9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市南区开海虾水饺店,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江西路***号*栋***层。经营者,张中刚,经理。委托代理人:蔡芃,山东乾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围,山东乾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渤,男,1974年8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委托代理人:张奇珍,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德堡路38号2幢六层601-02室。法定代表人:张涛,董事长。上诉人市南区开海虾水饺店(以下简称水饺店)因与被上诉人黄渤、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涛公司)姓名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16785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水饺店上诉称,本案涉嫌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均不在北京,故水饺店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或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黄渤对于水饺店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黄渤以水饺店、汉涛公司侵犯其姓名权为由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黄渤提交的北京市暂住证、居住证可以认定其经常居住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北京市朝阳区可以认定为本案的侵权结果发生地,故,一审法院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黄渤选择向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水饺店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市南区开海虾水饺店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学芹审判员 黄 粲审判员 王 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鸿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