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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4民特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周龙友、汪志仓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特138号申请人:周龙友,男,195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申请人:汪志仓,男,1950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周龙友与汪志仓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周龙友、汪志仓因健康权纠纷,于2017年7月12日经庐江县乐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由周龙友方支付汪志仓方医疗费等各项费用总计19000元;二、此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双方互不追究对方法律责任,双方自此之后永无瓜葛;三、本调解协议为终结性结论,自双方签��后生效,汪志仓自愿放弃追究周龙友一方任何责任,任何一方不得再以此事滋事,否则由滋事一方承担全部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周龙友与汪志仓于2017年7月12日经庐江县乐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 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鲁格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