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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4民初2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李远辉与张教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远辉,张教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4民初2046号原告:李远辉,男,1963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张教根,男,1952年6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远辉诉被告张教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李远辉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远辉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远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远辉负担。审判员  马千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惠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