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8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胡金玉、河南亚星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金玉,河南亚星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80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金玉,男,汉族,1976年4月2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亚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刘胡同村。法定代表人:陶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阴全忠,男,该公司员工。上诉人胡金玉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亚星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18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7年5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胡金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胡金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上诉人胡金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扈孝勇审 判 员 付大文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景慧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