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532财保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张仁普、郑爱钊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仁普,郑爱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2财保137号申请人张仁普,男,1966年6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平乡县,被申请人郑爱钊,男,1980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申请人张仁普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被申请人郑爱钊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郑爱钊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8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宪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      晓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