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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行终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郜仅红诉濉溪县孙疃镇人民政府行政协议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郜仅红,濉溪县孙疃镇人民政府,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孙疃煤矿,濉溪县孙疃镇六八里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6行终3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郜仅红,男,196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孙疃镇。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濉溪县孙疃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孙疃镇。组织机构代码00309520-1。法定代表人张运岭,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黄亮,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健钊,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孙疃煤矿,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孙疃镇,组织机构代码78307484-9。法定代表人苏爱,该矿矿长。一审第三人濉溪县孙疃镇六八里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孙疃镇。负责人郜洪营,该村主任。上诉人郜仅红因与濉溪县孙疃镇人民政府行政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7)皖0621行初2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郜仅红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郜仅红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郜仅红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永广审判员  朱晓瑜审判员  郑 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嵘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