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2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申请执行梁家银、梁宪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梁家银,梁宪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2执2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被执行人梁家银。被执行人梁宪哲。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民初39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贷款本金及利息245907.8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本案的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民初399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生效。审判长 潘晓东审判员 詹志彪审判员 邹吉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化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