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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4民初5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普天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智邦国际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普天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智邦国际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5624号原告:沈阳普天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羽。委托代理人:姜春光。被告:北京智邦国际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松旺。原告沈阳普天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智邦国际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普天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沈阳普天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袁 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晨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