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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21财保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朱仕华、麻小莲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仕华,麻小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21财保27号之一申请人:朱仕华,男,汉族,1965年11月10日出生,灵山县灵城街道居民,住。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德良,广西桂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麻小莲,女,汉族,1981年7月25日出生,灵山县灵城街道居民,住。申请人朱仕华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麻小莲所有的桂A×××××号奔驰牌汽车一辆在价值40万元范围内进行查封。申请人朱仕华自愿以其使用的位于灵山县烟墩镇茅针街的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证号为:灵国用(200x年)字第09-1xx号]为该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朱仕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朱仕华使用的位于灵山县烟墩镇茅针街的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为:灵国用(200x年)字第09-1xx号]予以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 娟人民陪审员  周志丽人民陪审员  黄礼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志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