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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2民初2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叶县东方宏业农资销售有限公司与邱延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县东方宏业农资销售有限公司,邱延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2民初2677号原告叶县东方宏业农资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叶县商业街东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3846726659(1-1)。法定代表人赵宏叶,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国华,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延卫,男,197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县东方宏业农资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邱延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县东方宏业农资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邱延卫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叶县东方宏业农资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县东方宏业农资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邱延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县东方宏业农资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XX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亚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