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321民初2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原告马畅国与被告宋武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畅国,宋武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1民初2910号原告:马畅国,男,196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宋武林,男,196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原告马畅国与被告宋武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马畅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马畅国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 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鑫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