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12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姚昌榕与韩贵臣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昌榕,韩贵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12执129号申请执行人:姚昌榕,女,196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被执行人:韩贵臣,男,1963年8月6日出生,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本院在执行姚昌榕与韩贵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韩贵臣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登奉审判员 侯 倩审判员 李兴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春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