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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4执24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剑、王华明、禹树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剑,王华明,禹树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昔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4执241号之四申请人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武栋,男,任理事长。被执行人王剑,昔阳县人。被执行人王华明,昔阳县人。被执行人禹树娥,昔阳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昔阳县人民法院(2017)晋0724民初41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禹树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禹树娥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禹树娥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7109.8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乃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邵春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