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4执24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剑、王华明、禹树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剑,王华明,禹树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昔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4执241号之四申请人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武栋,男,任理事长。被执行人王剑,昔阳县人。被执行人王华明,昔阳县人。被执行人禹树娥,昔阳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昔阳县人民法院(2017)晋0724民初41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禹树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禹树娥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禹树娥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7109.8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乃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邵春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