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执12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杨传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杨传莹,刘容华,杨传葛,山东鑫星汽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11执12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罗庄街道宝泉路中段。负责人丁原华,行长。被执行人杨传莹,女,汉族。被执行人刘容华,女,汉族。被执行人杨传葛,男,汉族。被执行人山东鑫星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双月湖街道大白衣庄社区。法定代表人朱如意,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临罗庄证执字第4号执行证书,于2017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依法通过司法拍卖网络对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杨传莹所有的鲁Q×××××号奥迪牌轿车一辆进行拍卖,2017年7月16日买受人艾光源(身份证号:)以2307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杨传莹所有的鲁Q×××××号奥迪牌轿车一辆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艾光源(身份证号:)所有;鲁Q×××××号奥迪牌轿车一辆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艾光源时起转移。二、买受人艾光源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厉建鹏审判员 马元林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雪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