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刑更1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勇故意杀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勇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刑更1085号罪犯李勇,男,1975年8月15日生于吉林省通化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24日作出(2002)通中刑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处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5717.11元。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将李勇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6年9月将李勇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6年。本院分别于2009年12月、2012年8月、2014年9月对该犯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1年6个月、1年7个月。刑期自2006年9月21日起至2020年2月20日止。截止2017年7月10日余刑为2年7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7年7月10日提出对该罪犯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勇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3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但该犯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不能认定其具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勇本次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薇审判员 迟守平审判员 安 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