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91民初7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高升与南通嘉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朗脉洁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升,南通嘉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朗脉洁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91民初736号之一原告:高升,男,199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琴,江苏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江苏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嘉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3310772729,住所地南通市如东县大豫镇一门闸村十组。法定代表人:曹培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爱民,如东县大豫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上海朗脉洁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95840881X,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集心路168号7号楼5层。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亚娟,公司员工。原告高升与被告南通嘉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烨公司)、上海朗脉洁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6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高升申请追加上海朗脉洁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高升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升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升撤诉。案件受理费1260元,减半收取计630元,由原告高升承担(已给付)。审 判 长 杨 丽审 判 员 李文娟人民陪审员 肖桂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卢 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