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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2执32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冯庆英与张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庆英,张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2执32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冯庆英。被执行人:张洋。关于冯庆英申请执行张洋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0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洋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44.50元,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执行人张洋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存款24717.85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世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洪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