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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10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金一百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坪地顺顺来玻璃胶商行、邓曲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金一百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坪地顺顺来玻璃胶商行,邓曲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0408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金一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光大工业区永新路。法定代表人:林志祥。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荣,广东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坪地顺顺来玻璃胶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中心社区龙岗大道(坪地段)*******号。经营者:邓曲红。被告:邓曲红。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金一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坪地顺顺来玻璃胶商行、邓曲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金一百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金一百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金一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75元(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金一百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金一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柔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廖秀雄黎彩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