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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毕文利与被执行人盘锦嘉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文利,盘锦嘉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1执61号申请执行人毕文利,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盘山县。委托代理人:韩树伟,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盘锦嘉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渤海乡天龙药业东侧。法定代表人:杨凤刚,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盘中民一初字第0001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毕文利与被执行人盘锦嘉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盘锦嘉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兴隆台区新工街道面积2979.9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评估、拍卖,现已流拍。申请人毕文利同意以流拍价276.318万元接收被拍卖的盘锦市兴隆台区新工街道面积2979.9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抵偿被执行人盘锦嘉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欠的部分债务。因被执行人盘锦嘉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毕文利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震审判员 杨俊阁审判员 孙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雯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