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3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王灼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灼铃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3038号罪犯王灼铃,男,1974年5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安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2013)安刑初字第2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灼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7日作出(2014)宁刑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7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灼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2月至2017年4月累计获得考核积分3759分、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王灼铃本次缴纳没收财产人民币8000元。本院认为,罪犯王灼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灼铃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王灼铃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灼铃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次缴纳的没收财产人民币8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3月7日起至2027年8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柯景英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柯舒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