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23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罗忠益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忠益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323刑初16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忠益,男,1971年5月19日出生于广西武宣县,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为武宣县。2017年6月29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武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0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刑诉(2017)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忠益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骏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忠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16日,被告人罗忠益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一辆套挂桂G×××××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并搭乘其儿子罗某由武宣县桐岭镇古某往武宣县桐岭镇龙山村方向行驶,当日凌晨0时许,车辆行驶至武宣县桐岭镇古某至龙山村4KM+600M(龙山村路段)处时驶出路外撞上路边的树,造成罗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本院另查明,事故发生后,罗忠益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前往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现场处置过程中,民警依法提取罗忠益血样并依法送检,经检验,被告人罗忠益体内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6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武宣县公安局法医师检验,罗某的死亡原因系颅脑损伤死亡。经武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罗忠��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及被害人家属同时向本院提出刑事和解申请,经本院组织协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罗忠益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罗忠益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驾驶员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刑事和解申请书、刑事和解协议书、保证书、谅解书,证人廖某的证言,被告人罗忠益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忠益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其负���故全部责任,其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罗忠益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本院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忠益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路行驶,本院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罗忠益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化解了社会矛盾,修复了被其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本院决定对其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人罗忠益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韦金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 翠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册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义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应本章规定的程序。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