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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3执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河口区支行、綦智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河口区支行,綦智辉,王跃兰,丑新勇,申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河口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3执3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河口区支行,驻东营市河口区黄河路57号。负责人:綦学辉,行长。委托代理人:王鹏,男,198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河口区支行职工,现住河口区。被执行人:綦智辉,男,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河口区六合街道办事处东崔村村民,现住。被执行人王跃兰,女,197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河口区六合街道办事处东崔村村民,现住。被执行人丑新勇,男,197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孤岛采油厂孤四管理区703站职工,现住河口区。被执行人申忠华,女,197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孤岛采油厂孤四管理区职工,现住河口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河口区支行与被执行人綦智辉、王跃兰、丑新勇、申忠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的(2017)鲁0503民初1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13351.59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于2017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告知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在10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义务。本院依法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和支付宝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少量银行存款及被执行人綦智辉鲁M×××××桑塔纳牌小型轿车被执行人申忠华鲁E×××××翼博牌��型轿车;经向申请人询问,申请人不申请法院对以上财产进行处置。经向东营市河口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土地和房产等不动产信息。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河口区支行与被执行人綦智辉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65601元,现和解协议在履行过程中,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应当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0503民初1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卫青审判员  张红卫审判员  罗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继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