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5民初2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崔建伍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建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5民初2676号原告崔建伍,男,1991年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姚东东,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温县。严兵兵,男,198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温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借款之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诉讼中将该诉讼请求变更为:一、要求被告姚东东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二、被告严兵兵对上述被告姚东东应偿还原告的借款1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姚东东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崔建伍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即2017年7月4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二、被告严兵兵对被告姚东东应偿还原告崔建伍的借款1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二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陆小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文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