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辖终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无为县信农农资经营部、青岛鼎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无为县信农农资经营部,青岛鼎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辖终7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无为县信农农资经营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鼎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炳毓,总经理。上诉人无为县信农农资经营部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2民初1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无为县信农农资经营部上诉称,合同履行地以及上诉人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都在无为县无城镇,原审认定双方有管辖约定,并无证据。请求撤销原裁定,移送无为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在2013年3月29日签订的《产品年度购销合同》中约定,若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向甲方驻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并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认定为有效。甲方即被上诉人,其住所地位于青岛市崂山区,故崂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凌屏审判员 赵 鉴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