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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民初4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贺子文与何琦、湖南三木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子文,何琦,湖南三木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4617号原告:贺子文。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邓乔,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孟君,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何琦。被告:湖南三木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建湘路154号天心城北栋。法定代表人:何琦。原告贺子文与被告何琦、湖南三木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18日向原告送达了《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原告应当于接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2017年7月25日之前)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8497元,并告知其本院收款账号、开户行、户名,逾期则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上述通知书由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邓乔于2017年7月18日签收,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办理缓、免交手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贺子文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舒智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邓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