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4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贺子文与何琦、湖南三木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子文,何琦,湖南三木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4617号原告:贺子文。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邓乔,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孟君,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何琦。被告:湖南三木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建湘路154号天心城北栋。法定代表人:何琦。原告贺子文与被告何琦、湖南三木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18日向原告送达了《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原告应当于接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2017年7月25日之前)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8497元,并告知其本院收款账号、开户行、户名,逾期则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上述通知书由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邓乔于2017年7月18日签收,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办理缓、免交手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贺子文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舒智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邓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