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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3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刘子仪与陈启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子仪,陈启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3464号申请执行人刘子仪,男,汉族。被执行人陈启凡,男,汉族。本院执行的刘子仪与陈启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802民初123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陈启凡应向刘子仪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万元及20万元借款本金按照月利率1%计算自2014年2月27日起至2017年3月21日止的利息4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执行费1850元。但被执行人陈启凡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6日依法申请撤销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熟时可依本裁定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34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刘德贵执行员  王俊山执行员  苏凯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小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