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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执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攀枝花市分行与米易县万民农牧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攀枝花市分行,米易县万民农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保120号申请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攀枝花市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攀枝花大道东段4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9044126062。法定代表人:王锋,该行行长。被申请人:米易县万民农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米易县新山傈僳族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1786699545N。法定代表人:万启明,总经理。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攀枝花市分行与被告万启明、余玉华、四川省金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米易县万民农牧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江西双胞胎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攀枝花市分行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米易县万民农牧有限责任公司160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六)申请保全人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据此,申请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攀枝花市分行申请诉讼保全可不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攀枝花市分行申请诉讼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米易县万民农牧有限责任公司在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的账户存款10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暂停支付;二、查封被申请人米易县万民农牧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米易县的房屋;三、查封被申请人米易县万民农牧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米易县的土地;四、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米易县万民农牧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米易县的林权;五、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米易县万民农牧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会理县的20处林权;六、上述第二、三、四、五项保全事项的查封限额为6000000元,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让、毁损、抵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余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渝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