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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8民初6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戴声保与陈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声保,陈忠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8民初6360号原告:戴声保,男,198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楠,上海东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忠华,男,1959年4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戴声保与被告陈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滢独任审判。审理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裁定对被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本案于2017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声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忠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戴声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10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和逾期违约金(以10万元为本金,按照月息2%,自2016年5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5月18日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先息后本,借期为1个月,月利率为2.5%,逾期罚息利率上浮30%,逾期超过15日的,原告有权解除该协议,被告须在原告提出终止该协议的要求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余下的所有本金和利息、逾期违约金和解约违约金。逾期违约金按照当月应还本息的30%计算。同时,如果原告提起诉讼,被告还应承担诉讼标的10%的律师费。原告于2016年5月18日足额向被告支付借款10万元(分别向被告转账5.5万元和4.5万元),其后,被告未履行任何还款义务。截止至今,被告逾期还款,故原告诉至本院。被告陈忠华未作答辩。其于2017年6月22日庭审结束后来院称,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被告实际借款金额仅为4.5万元,被告每月支付5,000元利息至今年2月份或3月份。原告是放高利贷的,确实分5.5万元和4.5万元两笔转账给被告,但是被告收到5.5万元转账后立即取现并归还给了介绍人张曦公司的员工。月息为10%,被告每月支付5,000元利息。第一个月的利息已经预扣,后来每月利息被告支付至张曦妻子廖红梅的账户上。但被告未就上述主张在本院限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相应证据。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2016年5月18日的借款协议一份、招商银行交易明细一份。因被告未到庭应诉并举证,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实,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事实属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该借款行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确认为合法、有效。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应按约归还本金。现被告拖欠借款未还,已构成违约,故被告应立即归还借款并按约支付借款期间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双方约定的利息和违约金标准偏高,原告自愿将利息及违约金计算标准调整为月利率2%,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法律后果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忠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戴声保借款10万元;二、被告陈忠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戴声保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以10万元为本金,按照月息2%,自2016年5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诉讼费2,170元,由被告陈忠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雯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