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财保1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央帅西服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央帅西服有限公司,郑州市顺德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新郑市圣大路易服饰有限公司,芦甜,芦庆福,赵素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财保1231号申请人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牟县官渡大街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987420642。法定代表人王天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静波,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郑州市央帅西服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郑州市顺德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新郑市圣大路易服饰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芦甜。被申请人芦庆福。被申请人赵素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郑州市央帅西服有限公司、郑州市顺德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新郑市圣大路易服饰有限公司、芦甜、芦庆福、赵素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324496.1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集支行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市央帅西服有限公司、郑州市顺德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新郑市圣大路易服饰有限公司、芦甜、芦庆福、赵素敏银行存款5324496.1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晓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俊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