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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民申2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德阳金维劳务中介有限公司、谢金梅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德阳金维劳务中介有限公司,谢金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208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德阳金维劳务中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珠江西路326、328号。法定代表人:卢洪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方菊,四川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谢金梅,女,197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再审申请人德阳金维劳务中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维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谢金梅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6民终1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金维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赵爱民审判员  李 文审判员  赵亚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良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