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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04民初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贾文财诉被告焉再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文财,焉再有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4民初922号原告:贾文财,男,1960年10月12日出生,住丹东市振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鞠鹏,辽宁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焉再有,男,1963年8月8日出生,住丹东市元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文财诉被告焉再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文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文财承担。审判员  王楠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丽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