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04民初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贾文财诉被告焉再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文财,焉再有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4民初922号原告:贾文财,男,1960年10月12日出生,住丹东市振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鞠鹏,辽宁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焉再有,男,1963年8月8日出生,住丹东市元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文财诉被告焉再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文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文财承担。审判员 王楠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丽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