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民申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宏顺泰典当有限公司与敏德日玛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呼和浩特宏顺泰典当有限公司,敏德日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民申40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宏顺泰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中路富恒商厦甲1号。法定代表人:郗树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军,内蒙古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丹,内蒙古典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敏德日玛,女,1965年6月8日出生,蒙古族,内蒙古歌舞团演员,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勤,内蒙古庆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内蒙古庆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呼和浩特宏顺泰典当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敏德日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01民终28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判长 高满忠审判员 彭振华审判员 武伟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萨如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