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7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台州市嘉敏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吴勇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嘉敏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吴勇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7204号原告:台州市嘉敏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腾达路半岛花园1117室。法定代表人:吴菜宝,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贤正,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吴勇錡,男,199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原告台州市嘉敏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吴勇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后原告台州市嘉敏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市嘉敏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真实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嘉敏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元,减半收取71.5元,由原告台州市嘉敏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任守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慧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