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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8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卢东皖与陈良晓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东皖,陈良晓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3民初8233号原告:卢东皖,男,197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委托代理人:韦丁宁,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良晓,男,198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卢东皖为与被告陈良晓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代为归还借款本息201377.93元并支付利息损失12856元(利息损失自2016年3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算至2017年6月7日,以后利息仍按上述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由审判员吕丹萍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东皖的委托代理人韦丁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良晓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4日,被告、原告及案外人郑彬英、杜江北与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农商银行)签订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一份,被告陈良晓向东阳农商银行借款300000元,由原告及案外人郑彬英、杜江北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陈良晓未足额归还本金并支付利息。原告分别于2016年1月5日、2016年3月7日分两次为被告累计代偿借款本金282553.01元及利息18824.92元。经原告催讨,被告仅支付原告代偿款100000元,剩余代偿款至今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良晓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卢东皖代偿款201377.93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从2016年3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10元,减半收取2255元,由被告陈良晓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吕丹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蒋露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