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5民初4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黑英与李爱军、李峥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英,李爱军,李峥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4638号原告:黑英,男,蒙古族,1935年3月28日出生,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世和,男,蒙古族,1949年10月15日出生,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李爱军,男,汉族,52岁,公务员,现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李峥,男,汉族,30岁,记者,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原告黑英诉被告李爱军、李峥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黑英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黑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黑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黑英负担。审判员 刘占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甄乐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