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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5民初4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黑英与李爱军、李峥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英,李爱军,李峥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4638号原告:黑英,男,蒙古族,1935年3月28日出生,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世和,男,蒙古族,1949年10月15日出生,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李爱军,男,汉族,52岁,公务员,现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李峥,男,汉族,30岁,记者,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原告黑英诉被告李爱军、李峥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黑英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黑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黑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黑英负担。审判员  刘占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甄乐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