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3财保259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丁盼龙、宋建超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盼龙,宋建超,史玉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3财保259之一号申请人:丁盼龙,男,198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尉氏县。申请人:宋建超,男,198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史玉群,男,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尉氏县。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作出的(2017)豫0223财保259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现被申请人提供了担保。根据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史玉群驾驶的豫B×××××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霍青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佳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