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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3财保259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丁盼龙、宋建超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盼龙,宋建超,史玉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3财保259之一号申请人:丁盼龙,男,198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尉氏县。申请人:宋建超,男,198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史玉群,男,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尉氏县。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作出的(2017)豫0223财保259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现被申请人提供了担保。根据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史玉群驾驶的豫B×××××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霍青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佳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