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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02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罗运光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运光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02刑初213号公诉机关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运光,男,196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现住梅江区。2017年5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梅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9日被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罗伟俊,男,汉族,1979年8月10日出生,系被告人罗运光之亲友。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梅区检诉刑诉(2017)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运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审理时,被告人罗运光表示自愿认罪,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梅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翠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运光及其辩护人罗伟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罗运光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4日下午,被告人罗运光醉酒后从大埔县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回梅州城区。19时20分许,罗运光驾驶摩托车行驶至环市路振兴名车行门前路段时,与正在横过道路的行人曹某萍发生碰撞,造成罗运光、曹某萍受伤和车辆损害的交通事故。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接到报警到现场处理事故,随后将罗运光送到梅州市人民医院进行了血样提取。经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证实:被告人罗运光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2.0mg/100ml。经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认定:罗运光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八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主要过错;曹某萍横过道路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导致此事故发生的另一方面过错。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认定罗运光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曹某萍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2015年9月10日梅州市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2015年10月21日、11月30日两次传唤罗运光均不到案,于2016年3月1日对其刑拘网上追逃。2017年5月8日罗运光到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罗运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及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曾某萍的陈述,被告人罗运光被抓获的经过证明,身份证明及前科记录查询,驾驶证、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委托书,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疾病诊断证明书,视听资料,被告人罗运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运光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运光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罗运光能主动到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投案自首。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能积极缴纳罚金,可依法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建议对被告人罗运光判处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量刑适当,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况,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运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陈冰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睿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