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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7行审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汝南县国土资源局、姚天赐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汝南县国土资源局,姚天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727行审313号申请执行人:汝南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汝南县汝宁街道西小庄068号。法定代表人:任燕,局长。委托代理人:耿金明,汝南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队长。被执行人:姚天赐,男,1998年2月21日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申请人汝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16042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于2016年12月3日作出160421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姚天赐作出罚款54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16042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1604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被执行人姚天赐罚款54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本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余新春审 判 员  张 岩人民陪审员  侯春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