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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执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华支行、山东聚成石油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570号申请执行人: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华支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705号。统一信用代码913705000549744922。代表人:吕义忠,行长。被执行人:山东聚成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永安路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7209597-8。法定代表人:王海波,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汇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无棣县新海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7048879-X。法定代表人:杨国胜,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海波,男,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山东聚成石油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吴艳玲,女,197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杨国胜,男,197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山东汇成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黄风池,女,197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山东聚成石油科技有限公司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执行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华支行与山东聚成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汇成化工有限公司、王海波、吴艳玲、杨国胜、黄风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借款本息共计5259773.29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山东聚成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汇成化工有限公司、王海波、吴艳玲、杨国胜、黄风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张立忠审判员 高 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 明 关注公众号“”